关于由民兵制过渡到义务兵役制方案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7-09-03 18:25 作者: 来源: 点击数: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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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五二年八月四日)
为贯彻普遍民兵制和由民兵制过渡到义务兵役制,特提出以下报告:
一、民兵在各个革命战争时期和现在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各个革命根据地 (苏区)中的农民赤卫队,到抗日战争以来的民兵组织,是我国民兵制发展的全部过程。民兵在各个革命战争时期,都出色地执行了保卫人民革命胜利果实,巩固政权,协助政府贯彻各种政策,以及配合人民军队作战等任务;并成为人民军队的后备力量。中国人民革命在全国大陆范围胜利后,民兵在土地改革、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等运动中,在协助军队和公安部队剿匪作战中,同样地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支援朝鲜人民反抗美帝国主义侵略的作战和补充中国人民志愿军的兵员中,发挥了伟大的作用。因此,民兵在保卫祖国、进行经济建设、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建设强大国防等伟大事业中都将继续发挥重要的作用。
* 这是聂荣臻写给毛泽东主席并党中央的报告。经毛泽东、中共中央审批后,据此有关部门起草了《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组织暂行条例》,于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十一日由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政务院联名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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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国民兵现状
据今年三月份统计,全国已有民兵一千八百六十多万人,约占全国农村人口四亿一千万人的百分之四点五,较一九五一年春季全国民兵统计一千零四十九万人,增加了八百一十多万人。
自一九五一年五月十六日中央军委下达“关于加强民兵建设的指示”后,一年来,全国各地均初步地整理了民兵组织。清洗了成分不好、作风太坏的分子和政治嫌疑分子,提拔了大批积极分子为民兵干部,使民兵组织在老区进一步纯洁巩固。河北、山西、察哈尔等省,民兵已达农村总人口的百分之七点五到七点八,接近完成普遍发展的任务。随着土地改革逐区完成,新区民兵也在迅速发展,政治觉悟也有了很大提高,但组织尚不够纯洁巩固。
一九五一年冬季各区参加冬训的民兵占民兵总数的百分之四十到百分之八十多(以华北最多),训练时间平均由九十小时到一百五十小时,使民兵的政治觉悟和军事基本常识均有提高,为今后民兵普训打下了基础。
三、贯彻普遍民兵制和由民兵制过渡到义务兵役制的实施步骤
人民武装工作的当前任务,一是贯彻普遍民兵制;二是如何将民兵的觉悟水平,提高到高度的爱国主义觉悟程度,并准备将民兵制过渡到义务兵役制。
(一)随着土地改革在全国范围的即将完成,就具备了实施普遍民兵制的基本条件。根据河南省遂平县人口调查工作的报告,只要经过深入的宣传,普遍民兵制的贯彻已无大的困难。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组织条例,拟以军委和政务院联署颁行。如按农村人口百分之九预计,全国普遍民兵制实现后,将有民兵三千六百多万人。城市中除组织工人纠察队外,不设民兵组织。
(二)为了防止帝国主义发动侵略战争,加强国防力量,除工业准备外,必须有强大的国防军后备力量。志愿兵役制已不能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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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这一要求,势必结束,义务兵役制则势在必行。否则须保持庞大的常备兵额,每次动员新兵亦耗费很大;同时对长期的志愿兵在复员时也增加许多困难。根据去年动员新兵时报名参军的踊跃情况看来,说明人民并“不怕当兵”,而是“怕当一辈子兵”。青壮年轮换着服兵役,担当起保卫国家的任务,已成为较普遍的要求。而且全国除少数民族地区外,土地改革即将于今冬完成,封建的地主阶级和土地制度已被彻底推翻,人民的觉悟程度则普遍提高。以上这些条件,成为实行义务兵役制主观和客观的有利条件,说明实行义务兵役制,不仅需要,而且是可能的。(三)由于民兵负有保卫地方秩序的责任,不是单纯的军队工作。因而需要党、政、军、群有机地配合实施,在组织形式上,须在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下建立由中央到乡的各级人民武装委员会,以保证人民武装建设任务的实行。各级人民武装部仍为民兵的组织、训练、指挥机关,并成为各级人民武装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四)在普遍民兵制实现的同时,应按照县的大小等级,建立不同人数的县基干民兵团,成为民兵制的基干组织,以便更有效地进行军事、政治、文化教育。这些基干民兵团也就是实行义务兵役制时的征兵对象,除从政治、年龄、身体等条件选择外,并应根据其家庭劳动力的可能条件,加以照顾,以免妨碍经济建设。并可废除代耕制度,而由其家人自行耕种。服兵役者,可免除其 本身应缴之公粮,以减少组织代耕与经济方面的困难。
(五)由于国民党反动统治时期,长期抓兵抽丁所造成的恶 果,在群众中还遗留着很深的恶劣印象,故结合爱国主义教育,进 行义务兵役制的宣传动员是十分重要的工作,须有计划地实施。请 中央宣传部统一制订宣传大纲。
(六)全国各地实施土改前后不一,群众觉悟程度和其他各种 工作的开展情况亦不一致,且我们对实行义务兵役制这一中国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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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的创举,全无经验,为吸取经验,进而推广,拟于一九五三年先在华北、山东、东北等老区试行,征召若干万人,补充部队缺额。并在一九五三年内完成全国民兵普遍登记工作。自一九五四年至一九五六年三年中,按常备陆军战士员额(约二百万人)每年征召与复员三分之一,可以在一九五七年全部实现义务兵役制度。(七)由于我国工人数量尚远不能满足工业建设发展的需要,为不影响国家经济建设,故至少在第一个五年建设计划期间,暂不在工人中征兵。同时由于各种干部的缺额较大,高中以上的学生比重尚小,故学生中亦暂不征兵。可在各大、中学校,结合爱国主义教育,通过青年团组织一些射击、野营等有关军事常识和生活的教育活动。每年按照军队建设的需要,由中央人事部分配一定名额的大、中学校毕业生参加军队工作。
(八)国家之兵役法,本应由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但在目前我国情况下,民兵组织法(即民兵制兵役法)拟不经政府委员会,而用军委与政务院命令颁行,作为内部下达,不在报纸上公布为好。义务兵役法正在研究中,将来由中央人民政府公布。
以上方案是否可行,请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