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帅陈列馆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12-20 15:57 作者: 来源: 点击数:2078
聂帅陈列馆是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江津对外窗口,环境卫生要求高,为了更好地树立窗口形象,搞好环境亮化美化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卫生工作人员应服从聂帅陈列馆统一管理,遵守聂帅陈列馆有关规章制度。
二、卫生包括馆区、陈列大厅、办公区和其它公共场所。
三、检查人员以后勤管理科和分管领导为主召集人,馆领导、各科室负责人、远达公司和相关保洁人员组成。
四、卫生实行分片包干制,责任到人,各负其责,采用每周检查制度,按标准评比打分,最后以平均分为本次检查得分。每月统计一次。
五、参照《聂荣臻元帅陈列馆室内卫生评分标准及评分》和《聂荣臻元帅陈列馆环境卫生评分标准及评分》执行,实行百分制:
1.每月检查有一次低于90分,高于85分(含85分)时,每人从当月工资中扣减20元,每月有两次或两次以上低于90分,高于85分(含85分)时,每人按(次数×20×系数1.5)从当月工资中扣减;
2.每月检查有一次低于85分(含85分)从当月工资中扣减50元,每月有两次或两次以上低于85分,按(次数×50×系数1.5)从当月工资中扣减;
3.全年有三分之一次数(含)低于85分将建议劳务公司解除劳务合同;
4.全年有二分之一以上次数(不含)高于95分将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奖励。
六、区级(含区级)以上领导对卫生提出的批评,作为本周不合格处理(即低于85分)。
七、每月5日前将上月检查结果报送远达公司、劳务公司,从当月的劳务费中扣除。
八、清洁人员是环境卫生的保持者和管理者,有责任对不文明行为加以制止,并责令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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