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聂荣臻研究会章程
(2020年11月6日修改通过)
发布时间:2023-05-04 09:20 作者: 来源:重庆聂荣臻研究会 点击数:0
(1997年12月20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999年11月19日第3次理事会第二次修改,2000年3月11日第4次理事会第三次修改,2013年5月26日第17次理事会第四次修改,2019年11月15日第23次理事会第五次修改,2020年11月6日第24次理事会第六次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重庆聂荣臻研究会”
(CHONGQIING RESEARCH ORGANIZATION FOR NIERONGZHEN)缩写(CQ NRZYJH)
第二条 本会是由社会各界有志于学习、研究和宣传聂荣臻元帅的人士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学术性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研究聂荣臻元帅生平,宣传他为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所建树的丰功伟绩,倡导学习他的革命精神和高尚品德,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团结海内外同胞,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重庆市江津区聂荣臻元帅陈列馆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收集、整理有关聂荣臻元帅的文物、史料;
(二)系统研究聂荣臻元帅的生平业绩和崇高品德;
(三)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积极开展学习、研究和宣传聂荣臻元帅的学术交流活动;
(四)逐步筹集经费,为开展聂荣臻研究提供经费支持;
(五)设立“聂荣臻奖学金”
(六)编印发行会刊、简报;
(七)积极推动有关科技和精神文明建设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在从事聂荣臻元帅文物征集、资料研究的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的专业工作者,曾在聂荣臻元帅领导下工作过的同志及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各级干部和各界人士中发展个人会员;在聂帅生前领导的国防科技战线及其有关单位中发展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可推荐1-2名领导或科技人员(在职、退休均可)担任本会理事或副会长。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业务领域内具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议讨论决定;
(三)由秘书长委托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个人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单位会员本着自愿交纳一定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办公室,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议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修改章程;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多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信、通话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设荣誉会长、顾问。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年,可连任。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但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它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落实情况,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副会长协助会长行使上述职权,也可受会长委托主持召开相应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向理事会提出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
(四)根据理事会的决定,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掌管、审批本会经费;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接受政府资助和社会各界的自愿捐赠。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只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财务由中共江津区委办公室代管。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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