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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荣臻元帅陈列馆文物藏品征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8-14 16:49   作者:   来源:   点击数:0

第一条  为推进博物馆建设,丰富聂荣臻陈列馆馆藏文物的数量和种类,规范文物征集工作,科学解决文物藏品征集中遇到的问题,加强文物藏品征集工作的内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及《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物征集工作围绕我馆革命性、纪念性博物馆的性质特点为需求,通过各种途径,有目的地不断补充文物藏品或者文献、资料等。

第三条  文物科负责文物藏品征集过程中有关文物信息的收集、筛选、整理、汇总、上报、组织文物鉴定和具体的文物藏品征集实施工作。

第四条  征集过程中的文物鉴定工作,由聂荣臻元帅陈列馆聘请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文物鉴定小组承担。文物藏品单件价格在2000元以内的,可经管班子会研究同意后,采取先征集、后鉴定的程序进行征集。

第五条  文物科通过咨询相关专家或聘请专家对非文物类物品进行筛选,拿出征集意见。

第六条  文物科将征集意见上报馆班子会,馆班子会决定是否征集。

第七条  文物科负责将馆班子会的决定告知收藏者。

第八条  征集物品入藏后,聂荣臻元帅陈列馆向捐赠单位或个人颁发捐赠证书,藏品所有权归聂荣臻元帅陈列馆。

第九条  征集物品涉及费用的,由聂荣臻元帅陈列馆与出让单位或个人签订购买合同。合同一经生效,藏品的所有权归聂荣臻元帅陈列馆。购买资金要按照合同约定,如期拨付出让单位或个人。

第十条  本办法由聂荣臻元帅陈列馆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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